
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2000000元; 罚没合计:634921987元(陆亿叁仟肆佰玖拾贰万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整) 4.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(预包装除外)店铺3个月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,携缴款码(略)到17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(工、农、中、建、交、中信、光大、招商、邮储、华夏、平安、兴业、民生、广发、浙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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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2:36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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